(2017)豫1403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云龙与郭少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龙,郭少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41号原告:马云龙,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双才,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少华,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原告马云龙与被告郭少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原告包工包料承揽被告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马云龙不能提供被告郭少华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云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