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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民终字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上诉人魏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高某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康某共同连带偿还借款26万元;二、上诉人魏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高某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康某共同连带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之日)。被执行人魏某某、郭某某、何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康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魏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康某现金7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康某全部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将700000元直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康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准予申请执行人康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8549元,减半收取4274.5元,由被执行人魏某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10民终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   海   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