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付采亮、付成飞等与顾正康、王金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采亮,付成飞,省乐业县新化镇连串村大保屯012号,王春梅,顾正康,王金平,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付采亮,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付成飞,男,200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省乐业县新化镇连串村大保屯01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女,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乐业县,被执行人:顾正康,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金平,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平在中国银行18273706085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