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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负责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矿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907424709。法定代表人:王法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重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路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黔032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人保重庆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向上诉人人保重庆市分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人保重庆市分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费2,060元,上诉人人保重庆市分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仍不予缴纳,亦未向法院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汝坤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辉云书 记 员  刘守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