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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文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文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0民初1176号原告杜某某,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无极县,委托代理人崔某,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现住侯马市新田市场西区。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现住侯马市新田市场西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振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共同经营毛巾批发生意。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洗澡巾53件,合款57240元,后还款24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324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324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文某某、张某某未答辩。原告杜某某提供的证据:2014年至2015年的原告给被告的发货单7张、被告名片1张、原告追要货款的录音通话记录(附光盘一张)及原被告的短信来往记录3页,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3240元的事实。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毛巾批发生意。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二被告购买原告杜某某洗澡巾七次,共53件,每件1080元,合款57240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分两次还款24000元,尚欠33240元。上述事实分别由发货单、催要货款时的录音及短信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文某某、张某某拖欠原告杜某某的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发货单及催要货款时的录音、短信可以证实。被告文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货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被告文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货款332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文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货款33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诉讼保全费352元,由被告文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