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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凌云与杨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凌云,杨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670号原告:高凌云,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杨荣胜,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高凌云与被告杨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凌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凌云提出的撤诉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凌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高凌云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