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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和、王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和,王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和,男,1956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王某斌,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和与被执行人王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斌在大余农商银行池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斌在大余农商银行池江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