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耕申请执行包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耕,包岩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耕,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第一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被执行人:包岩楠,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乌尔逊学校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28号之一陈耕申请执行包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包岩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岩楠在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的工资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岩楠在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工资账户中的代发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