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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思海与孙景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思海,孙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贾思海,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孙景臣,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址铁力市。申请执行人贾思海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景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81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经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守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