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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叶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男,1992年0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务工。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69年05月03日出生,系胡某母亲。被告人叶涛,男,1989年08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06月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02月21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7年06月06日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13时许,胡某到被告人叶涛位于富顺县富世镇XX苑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租住屋后,叶涛以胡某在其WIFI上动手脚致使其打游戏输钱为由,指使余某和易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收拾胡某。后易某持腰刀在客厅内追捅胡某,胡某躲到余某面前时,余某拉住胡某并对其殴打。易某上前将胡某按倒在沙发上,并在胡某腿部捅了一刀。后胡某、吴某求被告人叶涛放过胡某,叶涛不同意。易某会意,喊余某把刀拿出来,余某遂在客厅沙发下拿出两把长刀,二人持刀在客厅内追砍胡某,胡某倒地后易某、余某分别持刀在胡某身上乱砍。被告人叶涛发话后,易某、余某才停止了追砍胡某。经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叶涛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49715.68元的20%,即赔偿原告29943.10元。被告人叶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意见,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13时许,胡某到被告人叶涛位于富顺县富世镇XX苑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租住屋玩耍时,被告人叶涛以胡某在其电脑的WIFI上动了手脚为由,与胡某发生了争执。后被告人叶涛示意易某和余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帮忙收拾胡某。易某便持腰刀在客厅内追捅胡某,胡某躲到余某面前时,余某拉住胡某并对其殴打。易某上前将胡某按倒在沙发上,并在胡某腿部捅了一刀。后胡某、吴某求情被告人叶涛放过胡某,叶涛不同意。易某又喊余某把刀拿出来,余某遂在客厅沙发下拿出两把长刀,二人持刀在客厅内追砍胡某,胡某倒地后易某、余某分别持刀在胡某身上乱砍。被告人叶涛发话后,易某、余某才停止了追砍胡某。经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6、同案人易某供述,(1)证明在2016年03月的一天下午16时许接到叶涛的电话喊自己到他租住的XX苑小区去,自己去时家里只有叶涛和余某,还有几个叶涛带的陪酒幺妹在。自己去后叶涛就说有人利用他家的网络整他,让他在网上打赌博游戏输钱。(2)证明胡某来了以后叶涛就问胡某为什么要整他?胡某就不承认,叶涛就喊胡某到其睡的屋里面去说。叶涛喊自己看一哈胡某的手机,自己看了里面有一个不认识的软件,就拿进去给叶涛说,叶涛问胡某手机上的是什么软件,胡某说不知道。自己就先出来在客厅和余某待着。(3)证明过了几分钟叶涛和胡某就出来了,出来叶涛就给自己使个眼色,自己没懂起是啥子意思。叶涛就骂自己不帮他,不管他之类的话,接着叶涛又喊自己整,自己才从身上拿了一把腰刀出来给胡某捅过去,胡某就在客厅里面跑,自己跟着追胡某跑到沙发面前的时候就摔倒在沙发上,自己追上去胡某想用脚踢自己,自己顺着就划了一、两刀在胡某腿上。叶涛又问胡某为什么要整他,胡某还是不承认,这时余某就在客厅沙发底下拿了两把砍刀出来,拿了一把给自己,两人就用砍刀吓唬胡某,用刀背来砍他。(4)证明叶涛看见胡某脚在流血,又问胡某为什么整他,这时胡某的朋友一个姓吴的也在就劝叶涛先送人到医院里面去,叶涛没有答应,直到胡某承认在游戏上做了手脚叶涛才喊自己送下去。7、同案人余某供述,(1)证明具体时间自己记不起了,一个中午自己与叶涛、易某三人在叶涛位于富顺县XX苑的出租屋耍,当日下午一点过叶涛的一个朋友胡某也来到叶涛的出租屋耍。胡某来了之后就在客厅内的电脑上耍游戏,到了下午两三点钟左右叶涛就与胡某吵闹起来了。原因就是叶涛说胡某在叶涛的WAFI上动了手脚并害得叶涛打游戏输了钱。(2)证明当天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胡某的朋友吴某也来了,叶涛给自己和易某递眼色意思喊自己和易某打胡某,后看见易某从身上摸出一把腰刀出来去捅胡某,胡某看见后就在客厅内跑,易某就跟着追,当胡某从自己面前跑过的时候自己就逮斗胡某的身体打了其身上几拳,随后易某跑上来把胡某按倒在沙发上,易某并用手上的腰刀在胡某的左腿上划了一刀,之后自己看见易某的手好像也受了伤,应该是在用刀捅胡某的时候易某自己弄伤了自己。(3)证明胡某跟吴某说跟叶涛说好话,意思喊叶涛放过胡某,但是叶涛没有说要放过胡某的话。易某就喊自己拿刀出来,自己就从沙发底下拿了两把刀出来,自己拿了一把关刀样式的刀跟易某,自己拿了一把武士刀在手上。胡某见拿了刀就又跑,易某就又跟着胡某追,在追的时候胡某自己绊倒在了地上,自己和易某就都拿着刀对胡某的身上进行乱砍。当时自己拿着刀是没有使力砍的,自己砍了三四刀的样子叶涛就说好了,自己和易某才没有动手砍胡某了。随后胡某自己起来坐在沙发上跟叶涛承认是在叶涛的WAFI上搞了假,之后叶涛喊自己和在场的李丹走了。8、被害人胡某的陈述,(1)证明2016年03月18日11时许,自己到朋友叶涛位于XX苑X栋X单元X号租住的房子里面去耍。当时有三个人叶涛、余某、易某,之前一起在叶涛这里上网打老虎机,自己赢了钱没有分给叶涛,叶涛近段时间可能输了些钱可能对自己怀恨在心。叶涛就把自己叫进卧室问是不是在他的路由器上面做了手脚让他一直输钱,自己没有做过就没承认,叶涛就一直要逼自己承认。后来就翻自己的手机翻到里面有个万能钥匙的软件,就非要说自己是用万能钥匙来控制他的路由器。自己还是不承认。叶涛就说,胡某我给了你机会的,你自己不承认。(2)证明从叶涛的卧室出来到客厅,当时客厅里面有余某和易某在,叶涛就给他们两个递了个眼色,他们两个就到另外一个卧室把刀还有改装枪拿了出来。这时候自己的一个朋友叫吴某来了坐在客厅的沙发上面。叶涛当时就把手机递给自己看WIFI的说明。刚一拿到手,易某就拿一把短刀给自己捅了过来,自己连忙抓住易某的手说叶涛我们有啥子好生点说,叶涛说我给了你机会的。然后易某就从沙发下面拿了两把砍刀出来,一把递给了余某,就给自己砍过来,他们砍自己自己就跑,但还是被砍了好几刀。之后吴某就把他们劝下来了,叫他们有什么好好说。大家就坐在沙发上面,易某就把枪拿出来抵着自己的额头,叶涛还是要自己承认动了他的WIFI的手脚,还威胁自己说不承认就留一只脚在这里。之后吴某看到自己的脚被砍伤了血流不止,就劝了叶涛很久,叶涛才同意自己离开,吴某就把自己送到富顺人民医院去了。9、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在叶涛位于富顺县XX苑X栋X单元X号的出租屋的客厅内看到有易星儿、余某、一个穿羽绒服的男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耍手机。大约半小时的样子自己从厨房看到客厅内吵闹得很,走到厨房门前看到易星儿手上拿着一把刀子在客厅内跟着穿羽绒服的男子追,并且看到穿羽绒服的男子衣服袖子的地方都被撕烂了羽绒都露出来了。这时自己看到叶涛在客厅内没有说话,余某也在客厅内站起得。自己怕打架打出事,还喊余某去劝一下易星儿,后看见余某去拉了一下易星儿没拉住,后余某走到厨房把厨房门关了并对自己说做你们的饭。后来客厅内发生的事情自己就不清楚了。大概隔了一二十分钟左右,自己打开厨房门看见穿羽绒服的男子坐在客厅沙发上,在其面前有一摊血。10、鉴定意见书,证明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医疗费票据31张(其中一张为医院票据复印费),座便器、拐杖、购药收款收据3张,证明胡某用去医疗费及复印费等7946.68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收据8张,不具真实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叶涛判处刑罚。被告人叶涛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胡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5667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3月31日起至2022年03月30日止。)二、被告人叶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医疗费7934.68元、复印费12元、护理费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误工费32500元、营养费21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52396.68元的20%,即10479.34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彬审判员  梁英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