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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执复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湘市林业局、陈夭良与临湘市林业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林业局,陈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复2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94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伟明,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仕权,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夭良,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委托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临湘市林业局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临湘市林业局收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是2017年1月24日,上诉期限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2月8日。快递公司网络揽收上诉状快递单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16:56:04,其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提供的且由被执行人手书的上诉状快递单时间2017年2月8日。所以,一审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可以依法执行。据此,驳回临湘市林业局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临湘市林业局称,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复议人是在2017年2月8日将上诉状交邮的,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期最后一日交邮的未超过上诉期限。临湘法院认定复议人2月9日交邮,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撤销(2017)湘068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2017)湘0682执258号案件的执行立案错误,终止执行。异议审查阶段,临湘市林业局向临湘法院出具一份百事快递公司揽收站工作人员姚利君的证明“证明单号211335123289包裹2月8日由我司业务员袁军揽收,因我司班车每天晚上6:00发车,此件未赶上我司班车,导致第二天发出(注2月9日)。”并盖有快递公司的印章。2017年3月21日,临湘法院工作人员就临湘市林业局邮寄上诉状是否超期对姚利君进行调查,姚利君表示单号211335123289包裹是“晚上六点半以后我们发车了拿来的”。复议审查阶段,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临湘市百事快递公司揽收站工作人员姚利君再次就临湘市林业局递交上诉状的时间进行调查,姚利君表示:“前一天发车之后,第二天扫描的,王律师是发车之后拿过来的,只能明天发。”临湘市林业局向本院邮寄上诉状的快递单号是211335123289,该快递单上交件人为临湘市林业局一审案件委托代理人王安进,交件日期为2017年2月8日,揽件人是百事快递工作人员刘院香。上述快递单在其官方网站上的查询记录为“2017年2月9日16:56:04已揽收”。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仅以快递公司网上查询记录证明力大于盖有快递公司印章的证明为由驳回临湘市林业局的异议,未结合全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二、临湘市人民法院应对临湘市林业局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波审 判 员  刘少雄助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轶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