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变青与贾新岭、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变青,贾新岭,张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2民初3134号原告:王变青(又名王玉华),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莘县。委托代理人陈现峰,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公公。被告贾新岭(又名贾新昌),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莘县。被告张春莲,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莘县。原告王变青诉被告贾新岭、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子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变青委托代理人陈现峰、被告张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新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变青诉称,2016年7月5日二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一年七厘,被告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1400元。被告张春莲辩称,我与丈夫贾新岭经营莘县春莲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告拿着20000元钱送到我家问我收粮食用钱吗?我说用,就给她写了借条,并且给她赚钱的利息。因我库存的小麦和玉米在2015年粮食价格下调,我亏损300万元左右,2016年有很多老百姓去偷我地里的玉米,到年底算总账我又亏损100万元。2015年、2016年我家中出现点私事。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都要把自己的钱要走,我手中只有100来万元都给了老百姓,剩余的我给老百姓说,我已经赔钱了,只有再挣了还你们,老百姓也同意了,但原告和另外两人商量,把我厂房里的东西先偷后抢,然后再告我,如今我的拖拉机、铲车、玉米收割机、小麦收割机、化肥,还有三马车都没有了,没有了这些工具,我无法东山再起,怎么还清老百姓的钱。当初是原告自愿与我合作,她不借钱给我收粮食,我也赔不了那么多,请法院还我个公道,法院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关系较好。被告张春莲、贾新岭二人系夫妻关系,经营莘县春莲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2015年原告拿着20000元钱问二被告收粮食用钱吗?二被告说用钱。原告将20000元交给被告张春莲,被告张春莲给原告出具了20000元借据并约定利息一年七厘。2016年农历7月5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付清原告利息后被告张春莲又重新给原告出具20000元借据。该借据载明“今证明转条今(4页)到双庙贾新岭借双庙王玉华贰万元整,利息壹年柒厘张春莲写(20000元)此条有效期壹年阴历贰零壹陆年柒月五号张春莲2016年7月5号手机138××××7538”因小麦和玉米在2015年粮食价格下调,二被告亏损严重,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暂无力偿还。被告辩称有人偷盗、哄抢其财物,已告知其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变青给付了被告张春莲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春莲即负有还款的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经营,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年利率70‰,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贾新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新岭、张春莲共同偿还原告王变青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农历7月5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二被告贾新岭、张春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