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庆梅与任明山郭昌利、任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梅,任明山,郭昌利,任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702号申请人:张庆梅被申请人:任明山被申请人:郭昌利被申请人:任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梅诉被告任明山、郭昌利、任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庆梅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昌利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