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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燕与刘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燕,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燕,女,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2017)鲁1002民初3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32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