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XX与赵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XX,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553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刘恭正,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丽霞,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本院退付其2300元)。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