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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素平诉被告晏春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爱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平,晏春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953号原告:赵素平。被告:晏春杰,男。委托代理人:戚铭,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朝阳路东方之珠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平与被告晏春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素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素平负担。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