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阴祥源印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绍兴市景鸿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江阴祥源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景鸿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人民路***号。经营者:包云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祥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吴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绍兴市景鸿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工业园区群贤路以南金川路。法定代表人:沈立祥,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因与被上诉人江阴祥源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收到原审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丽丽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