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凯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6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52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李凯迪,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抓获,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李凯迪到石狮市五洲酒店对面的福典通讯店内,将1部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976元)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质押给店主朱某1。2017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凯迪又到福典通讯店,将另1部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976元)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质押给朱某1,后李凯迪以查找通讯录和转账为由向被害人朱某1借用手机,趁被害人朱某1不注意之机,持两部手机逃离福典通讯店。被告人李凯迪逃跑至九二路童装城对面欲搭乘摩的离开时,被追赶来的朱某1人赃俱获,被告人李凯迪随即通过微信转账归还朱某1质押款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凯迪的家属赎回3月27日质押在朱某1处手机并还清本息。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凯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1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凯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对被告人李凯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凯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