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绍宇与胡居海、杨宏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绍宇,胡居海,杨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267号申请人:张绍宇,男,1963年9月7日生,住睢宁县。被申请人:胡居海,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杨宏侠,女,1966年5月15日,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张绍宇与胡居海、杨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宏侠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百合园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绍宇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宏侠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百合园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杨宏侠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查封申请人张绍宇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中学院内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睢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张绍宇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