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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与德阳市泰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贤忠、田幼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德阳市泰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贤忠,田幼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被执行人德阳市泰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贤忠被执行人田幼坤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与德阳市泰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贤忠、田幼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德阳市泰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贤忠、田幼坤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泰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贤忠、田幼坤的银行存款390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