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梅某1、王某与梅某2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1,王某,梅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某1,男,193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3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被执行人:梅某2,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梅某1、王某与梅某2赡养纠纷一案的(2017)鄂0527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梅某1、王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梅某2给付申请人2016年度赡养费2000元、2017年度赡养费5400元,共计74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某1、王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527执5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昌元审判员 梅 建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