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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福东与彭庆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东,彭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孙福东,男,1950年12月22日生。被执行人:彭庆林,男,1963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孙福东与彭庆林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孙福东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金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葛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