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秦大伍与孙振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伍,孙振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794号原告秦大伍,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孙振想,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振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本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大伍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大伍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