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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王吉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王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女,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华县华州镇丝巷路公安局家属院。被执行人:王吉宏,男,汉族,家住华县棉织厂家属楼。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吉宏给付借款14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3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原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吉宏的工资账户,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李和平要求恢复执行,以实现部分债权,在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吉宏工资账户存款37000元,扣除2030元执行费,申请人已受偿34970元,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恢6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