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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席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59号申请人:席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席某某与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杜某某向申请人席某某返还土地2.94亩(以土地清单为准);土地附着物(以登记清单为准)交付于第三人陕西省泾阳县三渠镇武寨府村十二组。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已完全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