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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武全唐志刚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林,唐佑荣,蒋友祥,唐志刚,杨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663号之一被执行人陈祖林,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唐佑荣,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蒋友祥,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唐志刚,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杨武全,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陈祖林、唐佑荣、蒋友祥、唐志刚、杨武全罚金执行一案,(2015)足法刑初字第003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二千元,已刑满后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唐佑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二千元,已刑满后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蒋友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三万五千元,在服刑中。被执行人杨武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金二千元,已刑满后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唐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罚金二千元,对其存款已扣划缴清罚金。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陈祖林、唐佑荣、蒋友祥、杨武全现无可供财产执行。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祖林、唐佑荣、蒋友祥、唐志刚、杨武全罚金执行(2017)渝0111执360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