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刘庆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刘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83号之一申请执行沂南县开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沂南县苏村镇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仰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住朝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庆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庆艳,女,1962年12月30日,沂南县朝阳路北首。申请执行人刘长玉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兰景轩鞋业、刘庆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5140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58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