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惠众农机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奇圣宇农资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惠众农机销售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奇圣宇农资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729号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惠众农机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方州路*****号。经营者沈建国,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周爱荣,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奇圣宇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金庄村金庄组5号。法定代表人王加云。委托代理人周其虎,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惠众农机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奇圣宇农资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南京市六合区奇圣宇农资专业合作社给付南京市六合区惠众农机销售中心货款77600元,并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南京市六合区奇圣宇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同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