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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牛保存、张帅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保存,张帅强,张喜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454号申请人:牛保存,男,195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帅强,男,199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张喜仓,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帅强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5000元及刘德鹏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帅强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