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仇玉巧诉被告张香木、邢国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玉巧,张香木,邢国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44号原告:仇玉巧,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香木,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邢国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仇玉巧诉被告张香木、邢国生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仇玉巧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香木、邢国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玉巧撤回对被告张香木、邢国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仇玉巧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南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