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秀岩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岩,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岩,女,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赵磊,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岩与被执行人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磊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赵磊在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赵磊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公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