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秀岩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岩,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岩,女,1985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赵磊,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岩与被执行人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磊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赵磊在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赵磊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公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