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武与被执行人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武,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武,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郭东,男,汉族,1974年04月24日出生,居民,住陕西省榆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武与被执行人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3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武偿还借款7万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961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工资存款已在其他案件中冻结。申请执行人刘建武陈述被执行人郭东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郭东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民初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