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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亚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南,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南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王亚南在辽宁省新民市鑫圆寄卖行以租车名义,骗取田某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875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王亚南在辽宁省新民市万顺园炖肉馆内以该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为抵押,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8000元;2017年1月,田某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取回。2016年8月,被告人王亚南在明知位于辽宁省新民市的九尾狐音乐烤吧房租到期、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以九尾狐音乐烤吧的股权为抵押,骗取田某人民币400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王亚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亚南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车是租的,因其父亲住院没钱才把车抵押的,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王亚南在辽宁省新民市鑫圆寄卖行以租车名义,骗取田某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87500元);2016年11月,被告人王亚南在辽宁省新民市万顺园炖肉馆内以该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为抵押,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8000元;2017年1月,田某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取回。2016年8月,被告人王亚南在明知位于辽宁省新民市的九尾狐音乐烤吧房租到期、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以九尾狐音乐烤吧的股权为抵押,骗取田某人民币400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王亚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机动车行驶证,门面房租赁合同,鑫圆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王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吴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亚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南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亚南租赁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案发前已被受害人找回,所以该次诈骗不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可作为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王亚南能够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亚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亚南返还吴某某人民币18000元;返还田某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