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女萍与张世华、李增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华,李增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杨女萍,女。被执行人:张世华(又名张榆珍),男。被执行人:李增高,男。关于杨女萍与张世华、李增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976号民事判决书、(2015)米执恢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神木县煤炭劳动服务公司名下被执行人张世华补贴款160000元。经被执行人张世华同意,该款给申请执行人杨女萍兑现157700元,扣除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