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兰军与王金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军,王金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777号原告孙兰军,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王金有,男,1966年9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一大道1091号。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20号。法定代表人岳文彤,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军与被告王金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原告孙兰军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