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耀丽与被执行人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丽,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周耀丽,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周耀丽申请执行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刘娟偿还周耀丽借款200000.00元,并自2013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公告费760.00元,合计50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娟在本院涉及案件多,无可供财产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廉锋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世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