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2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2年7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人,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李某某、杨某某应偿还王某某欠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合计:86000元。执行中,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用其公积金偿还欠款,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协议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