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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家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569号罪犯陈家友,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新安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2年5月9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5年4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陈家友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张学亮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96.3分,获表扬2次,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12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