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姜文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姜文胜(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64********),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波,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云,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房地产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4492566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城3号楼1903室。法定代表人:刘新本,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互负义务,申请人尚未具备申请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姜文胜对(2017)鲁109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