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铭与被执行人伏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铭,伏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铭,女,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伏仁德,男,生于1984年10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铭与被执行人伏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伏仁德未按(2015)通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全部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伏仁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王丽铭以与被执行人口头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21执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