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885号原告: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9号A080(路庄桥西)。法定代表人:满墨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连,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解放路335号。法定代表人:蔡鲤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旻昊,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