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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与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265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黄土塘村。经营者:蒋春辉,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平墅村。投资人:胡立中,该厂厂长。被告:胡立���,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与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的投资人胡立中、被告胡立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02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本金180277元,自2016年10月8日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胡立中在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承担清偿责任;4.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要求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1527元、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本金51827元,自2016年10月8日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于2014年2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向原告购买塑粉。2016年4月27日,双方对账后,被告胡立中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确认结欠货款119700元,并承诺如不按计划还款承担违约金10000元。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至2016年10月8日,发生的业务金额为102827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2250元,又结欠货款9057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仅给付了原告30000元。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系被告胡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胡立中应在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辩称:2016年4月27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属实,2016年8月2日到2016年9月24日原告送过来的粉末不应由被告承担,应该由无锡港下石卫车辆厂承担。2016年9月24日被告给付了承兑10000元,2016年10月、11月付给原告蒋老板的老婆,转账支付的各10000元,一共20000元。2017年2月10日左右又付了现金20000元,原告的司机又到我厂里装了半吨粉,抵货款10000元,出具还款协议书后被告共给付了60000元,由于企业经营亏损,应取消违约金。被告胡立中辩称:同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意见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2006年8月16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与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素有业务往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2016年4月27日,胡立中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今有常熟市烨彩喷涂厂欠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人民币¥11.97万元(壹拾壹万玖仟柒佰元正)。现计划从2016年4月开始归还,每月归还人民币捌仟元整,若有其中任何一月不能按期如数还款,则承担违约金壹万元(¥10000元)。对以上承诺,胡立忠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2016年6月30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500公斤,单价17.5元,计8750元,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已给付。2016年7月29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200公斤,单价17.5元,计3500元,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已给付。2016年8月2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50公斤,单价17.5元,计875元。2016年8月15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700公斤,单价17.5元,计12250元。2016年8月22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900公斤,单价17.5元,计15750元。2016年8月30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850公斤,单价17.5元,计14875元。2016年9月4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800公斤,单价17.5元,计14000元。2016年9月11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300公斤,单价17.5元,计5250元。2016年9月16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400公斤,单价17.5元,计7000元。2016年9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苹果绿塑粉300公斤,单价17.5元,计5250元;红高光塑粉50公斤,单价17.8元,计890元。2016年9月24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525公斤,单价17.5元,计9187元。2016年10月8日,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300公斤,单价17.5元,计5250元。此后,常熟市烨彩喷涂厂退还了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500公斤塑粉。因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未能结清所欠货款,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向本院表示,仅收到了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给付了30000元货款,退货500公斤,按照每公斤17.5元计算为8750元,同意中在2016年8月之后应付货款中扣除,常熟市烨彩喷���厂尚结欠货款171527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提交的还款计划书,结合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及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庭审所作陈述,能够证明至2016年4月27日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结欠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货款119700元,本院予以认定。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10月8日,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供给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塑粉计90577元,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主张系无锡港下石卫车辆厂与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发生的业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期间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结欠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货款90577元,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合计结欠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货款210277元。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主张已给付货款6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自认已收到货款30000元,退货500公斤塑粉计8750元同意扣减,故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尚结欠货款171527元。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未能按还款协议书给付货款,应按约定承担违约金10000元。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10月8日发生业务的货款,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未能及时给付,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对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要求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给付货款171527元及违约金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给付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货款人民币171527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货款人民币51827元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恒辉五金件厂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二、被告胡立中对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5元,由被告常熟市烨彩喷涂厂、胡立中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