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利泰特殊钢有限公司与陈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恒利泰特殊钢有限公司,陈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利泰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6075—7。法定代表人林玉辉。被执行人陈兴,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利泰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货款33200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陈兴名下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通过车管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兴名下的档案登记,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由于该车在运动状态,无法实际控制该车。因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但未控制到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