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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宝树与天津天福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侵权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宝树,天津天福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022号原告:于宝树,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福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革新道69号。法定代表人:刘义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住所地红桥区春和路3号。负责人:王月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勇,该处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宝树与被告天津天福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宝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宝树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宝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退还原告于宝树。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