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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李丽、杜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李丽,杜风军,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7014219757,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街中水利局对面。负责人王福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瑞祥,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丽,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小区12号楼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杜风军,地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峰家园12号楼4单元4楼东户。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李丽、杜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内0624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