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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焦岚、金雪妍等与吴新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岚,金雪妍,吴新兵,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588号原告焦岚,女,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金雪妍,女,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陶小久、王帅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兵,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4号院1号楼7单元7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岚、金雪妍诉被告吴新兵、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岚、金雪妍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新兵、郑州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岚、金雪妍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焦岚、金雪妍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瑶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