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秀玲与李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玲,李毅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854号原告:孙秀玲,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赵国忠,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毅鹏,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孙秀玲与被告李毅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达成还款协议而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不违背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玲撤诉。本案受理费4163元,由原告孙秀玲负担。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