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辖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志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段志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枣庄高新区宁波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志南,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志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6月2日收到米东法院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上诉人认为米东法院裁定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故此提起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为按合同履行地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对客观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认为依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故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该在被告住所地管辖山东枣庄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上诉人段志南答辩称,2013年3月段志南承包上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米东区东山大道西侧颐和花园二期三段10#11#楼内墙涂料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1月竣工,但至今上诉人未按照结算内容支付答辩人的人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答辩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务的地址为米东区东山大道西侧颐和花园二期三段,故米东区法院对答辩人诉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有管辖权。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段志南与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履行地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大道西侧颐和花园二期工地,位于米东区行政辖区内,段志南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华审判员 张永霞审判员 张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陇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