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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克山县某村诉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9民初789号原告: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该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山县某村民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人民币4,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春天从原告处承包土地6亩,每亩400.00元,承包期限两年从2016年春至2017年秋,两年承包费共计4,800.00元,被告一直拖欠着承包费,原告多次向其索要,至今未给付。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土地承包款4,80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克山县某村五保户裴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的姐夫),应分得6亩土地,裴某某去世后,原告没有将土地收回,被告于2016年至2017年种了2年的土地,期间土地承包价是每亩400.00元,两年的承包费是4,8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克山县某村的裴某某系五保户,其死亡后土地本应由原告收回,而其没有收回,被告于2016年至2017年耕种了2年,应视为原告认可已将土地承包给被告,原告向被告主张交承包费时,被告并没有将土地的承包费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年的土地承包费4,8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4,8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