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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元柱、张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柱,张延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612号申请人:郑元柱,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张延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郑元柱与被申请人张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元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延河的车库,或冻结被申请人张延河的存款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元柱的申请。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郑元柱预交。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园 来源: